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抗字第3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許明進李炫德徐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356號

抗告人
陳珊霈即金玉企業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民國97年10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4835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

二、原裁定於民國97年10月22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算至97年11月3 日屆滿,乃抗告人遲至97年11月11日始送達抗告狀於原審法院,已逾10日之抗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呂素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