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抗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96號抗 告 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同上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立昌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97年7 月16日本院97年度抗字第9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明振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書 記 官 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