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智上易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易字第1號
- 上訴人
- 勤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曾錦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風雅頌國際有限公司、展銓實業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提出律師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2萬855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萬6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律師委任狀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