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智上易字第1號

專利權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蔡文貴謝靜雯陳真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易字第1號

上訴人
勤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風雅頌國際有限公司、展銓實業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提出律師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2萬855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萬6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律師委任狀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陳真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