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6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吳登輝魏式璧鄭月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97年度抗字第32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因其已年屆80歲(民國18年3 月26日生),既無工作能力亦無收入,唯一之住居所已遭法院查封,無資力支出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又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事件,其曾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於97年11月5 日以97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准許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卡債帳單、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致聲請人之通知函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書等以為釋明,而聲請人名下雖有房屋及土地各一筆,然已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此外,並無其他不動產、汽車、投資及其他所得,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證,尚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本件應補繳之上開抗告費用,又其訴訟案件又非顯無勝訴之望,依首揭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吳登輝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鄭月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66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