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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2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蔡文貴謝靜雯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20號

上訴人
銀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兼蘇進財之
遺產管理人
蘇林品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2 萬693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 萬8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第466 條之1 第4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並補正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逾限即依同法第481 條、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後段之規定,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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