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銀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兼蘇進財之
- 遺產管理人
- 蘇林品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2 萬693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 萬8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第466 條之1 第4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並補正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逾限即依同法第481 條、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後段之規定,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