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國倫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國倫興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履行契
約等事件,上訴人國倫興業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金新台幣(下同)29,838,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11,888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2 項本件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或釋明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