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33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許明進徐文祥張明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國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國倫興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履行契

約等事件,上訴人國倫興業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金新台幣(下同)29,838,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11,888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2 項本件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或釋明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張明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熊惠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