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5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建國土木包工業(即甲○○、蘇金木之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歐鴻金即力宇企業行
- 弄3號
張世明即世明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1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9,6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