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52號上 訴 人 建國土木包工業(即甲○○、蘇金木之合夥) 弄3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歐鴻金即力宇企業行 張世明即世明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1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9,6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書 記 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