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95號
臺灣高等法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95號
- 上訴人
- 明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丁○○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4565萬142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2萬712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