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號上 訴 人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楊譜諺律師 被上訴人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楊貞瑾律師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林健彥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書 記 官 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