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蔡文貴謝靜雯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311號

上訴人
玳玳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律師
被上訴人
茂盛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朱淑娟律師

      侯勝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定民國(下同)99年5 月5 日上午9 時30分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本件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99年4 月15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彭筱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