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9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97號
- 上訴人
- 明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昌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育誠律師
- 被上訴人
- 致嘉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9 月10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97號
施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9 月10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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