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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建上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許明進李炫德徐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1號

上訴人
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力威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厚昌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訴人
肯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上訴人
原威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庚○○
上訴人
德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昆慶企業行即卓福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林澂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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