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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建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設計監造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蔡文貴黃科瑜謝靜雯

  • 當事人
    沈愷即沈愷建築師事務所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大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沈愷即沈愷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陳雅娟律師 受告知人  日商大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沈愷即沈愷建築師事務所新臺幣捌佰壹拾玖萬肆仟零壹拾壹元」記載,應更正為「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沈愷即沈愷建築師事務所新臺幣捌佰壹拾玖萬肆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書 記 官 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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