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泰宏、洲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明源、SUPERTIME DEVELOPMENT LIMITED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被 上訴 人 洲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源 被 上訴 人 SUPERTIME DEVELOPMENT LIMITED(即永順泰麥芽集團有限公司) R, 148 CONNAUGHT ROAD CENTTRAL, HONG KONG(香港干諾道中148號粵海 投資大廈26字樓) 法定代理人 馮宗華 R, 148 CONNAUGHT ROAD CENTTRAL, HONG KONG(香港干諾道中148號粵海 投資大廈29字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