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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蔡明宛魏式璧曾錦昌

  • 當事人
    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呂國寶即國寶企業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號上 訴 人  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王成彬律師 被上訴人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呂國寶即國寶企業社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律師 蔡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曾錦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書 記 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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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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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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