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9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90號
- 上訴人
- 真快樂加油站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人施美櫻
- 上訴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少華
- 上訴人
-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亦圭
- 上訴人
-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紹堉
- 上訴人
-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增
- 上訴人
- 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澄清
- 上訴人
-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書鴻
- 上訴人
-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喻賢璋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核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施美櫻請求不當得
利部分新台幣(下同)5,091,744 元(詳如附表所示,其中訴訟
標的金額計算欄位記載之42個月,係自98年7 月1 日起算至本院
宣判日止,再加計施美櫻上訴第三審預估的1 年期間,合計42個
月);請求損害賠償部分1,000,000 元,合計6,091,744 元,應
徵第三審裁判費92,085元。另上訴人真快樂加油站有限公司請求
債務不履行及損害賠償部分,合計29,829,196元(包括6,097,80
8 元、12,805,396元及10,925,99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11,
7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依民
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應委任律
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
倘若上訴人無資力委任代理人,按同法第466 條之2 規定,亦得
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或委
任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
正者,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者,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附表:施美櫻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新台幣┌──┬──────┬────────────┬─────────────┐│對造│ 占用比例 │ 請 求 期 間 │ 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中油│ 32/64 │98.07.01至拆遷交還之日 │以每月121,232元,按左列比 ││公司│ │ │例計算每月為60,616元,自98││ │ │ │年7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 ││ │ │ │,計42個月,共2,545,872元 ││ │ │ │,並自次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大連│ 8/64 │98.07.01至拆遷交還之日 │以每月121,232元,按左列比 ││公司│ │ │例計算每月為15,154元,自 ││及國│ │ │98年7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喬公│ │ │止,計42個月,共636,468元 ││司 │ │ │,並自次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台聚│ 10/64 │98.07.01至拆遷交還之日 │以每月121,232元,按左列比 ││公司│ │ │例計算每月為18,942.5元,自││ │ │ │98年7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 │ │ │止,計42個月,共795,585元 ││ │ │ │,並自次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台橡│ 4/64 │98.07.01至拆遷交還之日 │以每月121,232元,按左列比 ││公司│ │ │例計算每月為7,577元,自98 ││ │ │ │年7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 ││ │ │ │,計42個月,共318,234元, ││ │ │ │並自次月1日起至清償日,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纖│ 6/64 │98.07.01至拆遷交還之日 │以每月121,232元,按左列比 ││公司│ │ │例計算每月為11,365.5元,自││ │ │ │98 年7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 │ │止,計42個月,共477,351元 ││ │ │ │,並自次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台化│ 4/64 │98.07.01至拆遷交還之日 │以每月121,232元,按左列比 ││公司│ │ │例計算每月為7,577元,自98 ││ │ │ │年7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 ││ │ │ │,計42個月,共318,234元, ││ │ │ │並自次月1日起至清償日,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上開金額合計5,091,744元 ││備註:98年7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係自本院100年12月30日宣判後,再加計民事││ 案件通常程序第三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