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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字第12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許明進李炫德張明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23號

上訴人
伸和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張清富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業於98年9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張明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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