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字第12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23號
- 上訴人
- 伸和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黃進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順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雄律師
- 被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珮律師
張清富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業於98年9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23號
張清富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業於98年9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