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98號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嘉億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書 記 官 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