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9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93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琪苗律師
- 被上訴人
- 鉅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8年7 月13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93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8年7 月13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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