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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建上字第1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許明進李炫德徐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15號

上訴人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永盛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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