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易字第22號上 訴 人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上訴人 震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 複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茲訂於民國99年8 月1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書 記 官 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