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1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9號
- 上訴人
- 芳鑫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家甄
- 訴訟代理人
- 馬文萱
- 訴訟代理人
- 江東原律師
- 複代理人
- 趙文銘律師
- 被上訴人
- 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正雄
- 被上訴人
- 台灣班總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正雄
- 被上訴人
- 百德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理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駱怡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2 月25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三協商室另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