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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5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50號

聲請參加人 長興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忠
訴訟代理人
許安德利律師

上開聲請參加人對於上訴人李林冊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李進發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參加人係主張其為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實際出資者,願將其所享有之法律上效果歸上訴人所有云云,並提出牧場登記證書及用電證明為證,惟查此主張與上訴人之主張恰相反,要非係在輔助上訴人取得勝訴判決免受不利益,從而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顯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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