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5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50號
聲請參加人 長興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應忠
- 訴訟代理人
- 許安德利律師
上開聲請參加人對於上訴人李林冊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李進發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參加人係主張其為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實際出資者,願將其所享有之法律上效果歸上訴人所有云云,並提出牧場登記證書及用電證明為證,惟查此主張與上訴人之主張恰相反,要非係在輔助上訴人取得勝訴判決免受不利益,從而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顯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