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7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74號
- 上訴人
- 信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 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