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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黃金石林紀元林健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

上訴人
福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澎湖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本文之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同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並提出委任狀到院,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林健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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