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號上 訴 人 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王成彬律師 被上訴人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呂國寶即國寶企業社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律師 蔡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曾錦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書 記 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