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蔡明宛、魏式璧、曾錦昌
- 法定代理人蕭戊堅、王耀宗
- 上訴人吉田生技有限公司法人(原名:滿溢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新來源醬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武洲、陳麗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03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新來源醬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戊堅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被上訴人 陳武洲 樓 被上訴人 陳麗敏 上 訴 人 吉田生技有限公司(原名滿溢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宗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11月2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曾錦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書 記 官 黎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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