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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蔡文貴謝靜雯李昭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91號

上訴人
冠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麟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律師
被上訴人
一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輝
訴訟代理人
蕭蕙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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