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大師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叔威
- 上訴人
- 張文文
- 上訴人
- 趙仲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龍濤
- 被上訴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薛信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71萬5665元」記載,應更正為「71萬6665元」。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