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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1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許明進徐文祥李炫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大師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叔威
上訴人
張文文
上訴人
趙仲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龍濤
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71萬5665元」記載,應更正為「71萬6665元」。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炫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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