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簡色嬌林紀元郭慧珊

  • 當事人
    林君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林君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女人企業有限公司、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1 年6 月26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3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50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6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具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