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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簡色嬌林紀元郭慧珊
  • 法定代理人
    孫美芬、徐重仁

  • 當事人
    林君奕小女人企業有限公司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林君奕 被 上訴 人 小女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美芬 被 上訴 人 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6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3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1 年7 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此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書 記 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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