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郭慧珊
- 法定代理人孫美芬、徐重仁
- 當事人林君奕、小女人企業有限公司、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林君奕 被 上訴 人 小女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美芬 被 上訴 人 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6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3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1 年7 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此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書 記 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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