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勞聲字第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國彬鄭月霞甯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建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民國99年度勞再易字第1 號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99年度勞再易字第1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於95、96年度分別有薪資所得新台幣(下同)572,158 元、165,593 元,97年度全無所得,名下有1994年度之汽車乙輛,現值為0 元等情,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徵諸我國近年國民每年個人平均支出約260,000 元至270,000 元之譜,則扣除其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其95、96年度之所得至今應無餘存。是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係屬真實。又聲請人就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綜觀其所主張之理由及事證,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熊惠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