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建再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蔡明宛鄭月霞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耀銘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森池、盧再崇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柒仟貳佰壹拾伍元,應徵裁判費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佳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