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建再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再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耀銘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森池、盧再崇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柒仟貳佰壹拾伍元,應徵裁判費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