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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建再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蔡明宛曾錦昌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耀銘
再審被告
吳森池

      盧再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97年度建上字第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9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院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民國100 年3 月2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法於同年4月6 日生送達之效力。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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