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茄福有限公司、洪秋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茄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秋鈴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景森 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11月22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書 記 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