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50號上 訴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上 訴人 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 訴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書 記 官 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