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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3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1號

上訴人
林君奕
被上訴人
小女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美芬
被上訴人
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6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3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1 年7 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此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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