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3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1號
- 上訴人
- 林君奕
- 被上訴人
- 小女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美芬
- 被上訴人
- 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重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6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3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1 年7 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此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