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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黃金石林健彥謝肅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71號

上訴人
中國報系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60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5,26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林健彥

                法   官 謝肅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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