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蔡明宛魏式璧李昭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71號

上訴人
中國報系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 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9年8 月26日合法送達乙節,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宗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