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7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71號
- 上訴人
- 中國報系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 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9年8 月26日合法送達乙節,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