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徐眉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56號上 訴 人 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眉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快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684,226 元(計算式為881,410 元+1,100,00元0 +2,702,816元=4,684,22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1,1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依同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同一期限內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書 記 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