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6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56號
- 上訴人
- 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眉鈴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銘律師
- 被上訴人
- 快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賢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13日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01年5月1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