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6 日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56號上 訴 人 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眉鈴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被 上訴 人 快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賢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月13日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01年5月10日合 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書 記 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