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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許明進徐文祥李炫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㈠字第4號

上訴人
東金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煖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被上訴人
櫻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愛春
被上訴人
容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漢傑
被上訴人
品貿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律師
被上訴人
高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7 月4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3 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炫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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