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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再易字第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張國彬甯馨鄭月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30號

再審原告
大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謝明宗即双進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5,032 元,應徵裁判

費20,35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鄭月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白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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