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再易字第3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30號
- 再審原告
- 大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謝明宗即双進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5,032 元,應徵裁判
費20,35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