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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蔡明宛曾錦昌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1號

上訴人
高綺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誌文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被上訴人
陳榮賢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5 月28日下午2 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協商室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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