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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許明進李炫德徐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訴人
漢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3 月9日本院99年度建上字第3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9 萬885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5 萬496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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