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建上易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易字第12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金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育明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楊林澂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英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5 月19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曾錦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書 記 官 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