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建再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再字第2號再 審原 告 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耀銘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森池、盧再崇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柒仟貳佰壹拾伍元,應徵裁判費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書 記 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