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建再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再字第2號再 審原 告 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耀銘 再 審被 告 吳森池 盧再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97年度建上字第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9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院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民國100 年3 月2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法於同年4 月6 日生送達之效力。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書 記 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