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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蔡文貴謝靜雯李昭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上訴人
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冬齡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祥鳳
訴訟代理人
吳進益
上訴人
和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裕隆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複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謝國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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